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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永乐店镇中心校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05月15日 16:43:23 来源:永乐店镇中心小学 访问量:1210

 

通州区永乐店镇中心校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干部管理、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立场、理论水平、政策观念、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等。主要考核干部能否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能学以致用;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团结友善;是否服从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否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能:指工作能力和业务专长。主要考核干部是否具有综合分析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对正职的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主要考核干部是否爱岗敬业,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是否想师生所想、急师生所急,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是否遵循工作规律,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绩:指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干部是否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岗位目标;是否具有新思想、新建树,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考核中应予以充分肯定:1.在工作中开拓进取,做出优异成绩和重大贡献的;   2.有其他突出贡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对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干部的经常性考核。考核小组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定期考核,采取学期、学年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个人总结。每位干部就本文规定的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学期、学年结束时被考核对象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第九条:民主测评。对每位干部德、能、勤、绩的综合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以了解群众对考核对象的评价。

第十条:考察谈话。谈话范围包括分管领导、同级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实地考核。根据考核对象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和个别谈话中反映的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情况反馈。考核组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集体意见,评出考核等级,并向本人通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采取分等级的方法进行,等级依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四条:评价干部等级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有一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做到廉洁自律,较熟悉业务,能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不称职: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称职: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②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③在学校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实绩差。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干部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选拔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要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六条: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视情况作免职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达10%或不称职票数与基本称职票数之和达30%,并与考核谈话结果一致,原则上应责令辞职或降职使用。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干部考核工作在中心校党支部领导下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组。具体工作由中心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干部考核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保守秘密,熟悉工作业务。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心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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