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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失信学生不能“轻教重罚”

2015年12月04日 08:43:20 访问量:187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11月19日《京华时报》)
熟悉高校学生处分条例的或许都知道,开除学籍是对一个学生的最高处分,一旦某学生受到了这样的处理,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学校对该生在学业上的单方终结。从这点来看,修改后的学生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的惩戒是严肃且严厉的。但是,惩戒从来都不应是教育的目的,它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纠偏手段。对于高校来说,究竟该如何用好这一新措施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并达到提升他们能力的目的,或许还应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相应的配套措施上。
        新规定明确表示,高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这也就是说,对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理,也只能是建立在高校必须开展对应的诚信教育的基础上,否则,惩戒便失去了基础,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教育意义。但要看到的是,要求高校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这其实并非第一次提出,以笔者近几年的辅导员经历看,这项工作早就当作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渗透到了整个学生工作中,可遗憾的是,由于师资力量的不专业性、课程设置的不系统性以及课程内容的随意性,使得这门课程在很多时候都沦为了一种形式,它也并没有从启迪学生心灵的角度给予他们更多的理性认知,以至于在高校多次出现“这边诚信教育轰轰烈烈,那边考试作弊却如火如荼”的畸形奇观。
  更要警惕的是,新规虽然对学生的失信行为和诚信教育都作了方向性的要求,但在相应的细节落实上,却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更没有对高校诚信教育不达标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惩戒。在这样的情形下,负责任的高校可能会按照正常的教育规律在诚信教育和惩戒措施上都下同样的“功夫”,但也不排除一些“怕麻烦”的高校仍旧会沿用以往的教育手法,可在惩戒措施上却“毫不手软”,使得教育出现“重惩戒,轻防范”的乱象。而这,不但违背了教育的固有目的,更会在无形中伤害更多的学生。
  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中国的教育生态里,我们一直都有“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传统。而学生管理新规的出台,其实也在很大程度上对高校教师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想,如果一所高校的老师连自身的诚信素质都不合格,都还要去抄袭论文、学术作假,那么,我们又怎能期望他可以教出更好的学生?而要避免这样的尴尬,高校又是不是该以更严肃的姿态对我们的教师也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呢?
  教育的本质在于通过各种途径让人的心灵变得更美好。我也相信,教育部修订学生管理规定的目的也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红线划定,去约束学生的行为,去提升他们的内心。而对于高校来讲,就更应该读懂这规定之中的善意,并辅之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学生去触碰这一红线,并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学生。事实上,这也正是诸多教育管理规定的题中之义。
编辑:蒲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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